(2015)昌民初字第1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姚祥柏与北京宏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祥柏,北京宏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045号原告姚祥柏,男,1973年5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宏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创业园98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冲,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原告姚祥柏与被告北京宏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钢结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俊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祥柏,被告宏福钢结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祥柏诉称:我于2005年3月1日到宏福钢结构公司工作,每周一至周六上班,从未休过年休假。2012年12月15日,我与宏福钢结构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工资2000元。2013年起,宏福钢结构公司一直拖欠工资,未按时发放。2014年初,宏福钢结构公司找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按我的工作年限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但我签字同意后,宏福钢结构公司未给我任何补偿。故起诉,要求宏福钢结构公司支付:1、2005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17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2、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2000元;3、每周六加班费82630.08元;4、未休年休假工资17214.60元。被告宏福钢结构公司辩称:1、姚祥柏于2014年4月11日因个人原因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填写了离职申请表,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工资;2、我公司按劳动法规定进行休假,不存在周六加班,故不同意支付周六加班费;3、我公司每年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未休年休假的已支付年假工资,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经审理查明:姚祥柏于2005年3月1日入职宏福钢结构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车间主任,每月工资2000元。2014年4月11日,姚祥柏在员工离职申请表中本人签字处签名,该离职申请表中离职原因一栏内填写为“自愿离职”。姚祥柏称离职原因处的内容不是自己填写,签字时该内容处为空白,双方协商的是签字后参照其他员工支付补偿款。宏福钢结构公司称离职原因处的内容是公司员工王月莹在姚祥柏签字前填写的,未同意支付姚祥柏补偿款。2014年4月11日,宏福钢结构公司向姚祥柏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宏福钢结构公司称姚祥柏工作至2014年4月11日,系自愿离职。姚祥柏称系公司不景气被裁员,签完员工离职申请表后自己又工作至2014年4月17日才离职。2015年3月23日,姚祥柏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请求同其诉讼请求。2015年5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1313号裁决书,裁决宏福钢结构公司支付姚祥柏201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920元,驳回姚祥柏的其他申请请求。2015年6月8日,姚祥柏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宏福钢结构公司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庭审中,姚祥柏还提交宏福集团员工手册、考勤表及证人张×1出庭作证,证明其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该员工手册中内容有“集团每月工作天数为26天,每周休息一天。各下属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和行业特点对工作时间可进行调整”字样;考勤表中无姚祥柏名字;张×1称其原系宏福钢结构公司项目经理,现与宏福钢结构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正在诉讼过程中,宏福钢结构公司员工每周工作6天,没有年休假。宏福钢结构公司对员工手册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员工手册系针对宏福集团员工,宏福钢结构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不能证明姚祥柏加班事实;对考勤表不予认可;对张×1的证言不予认可,称张×1与姚祥柏均与宏福钢结构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诉讼,二人在开庭时互相作证,存在利害关系。上述事实,有银行卡明细对账单、考勤表、员工手册、证人证言、离职申请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1313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姚祥柏认可宏福钢结构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表中落款处签字系其本人签字,虽表示签字时离职原因处为空白,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宏福钢结构公司亦表示姚祥柏签字时员工已将离职原因填写为自愿离职,故本院对姚祥柏所称因裁员离职的主张不予采信,姚祥柏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证人张×2出庭作证证明姚祥柏每周工作6天,但因张×1与宏福钢结构公司之间亦存在加班费等劳动争议纠纷,且正在诉讼过程中,姚祥柏亦在张×1与宏福钢结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中为张×1出庭作证,故张×1的证言证明力较弱,且无其他时间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姚祥柏提交的宏福集团员工手册虽注明宏福集团员工每月工作天数为26天,但同时亦规定各下属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和行业特点对工作时间可进行调整,姚祥柏提交的考勤表中无姚祥柏名字,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加班事实,故本院对姚祥柏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至少保留工资支付记录两年备查,姚祥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2012年3月以前未休年休假,故姚祥柏要求支付2012年3月以前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宏福钢结构公司虽主张每年冬季基本不施工给员工放假,放假期间也正常发放工资,视为已安排姚祥柏休年休假,未休年休假时已发放年假工资,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姚祥柏亦不予认可,故宏福钢结构公司应支付姚祥柏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4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宏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祥柏二○一二年三月至二○一四年四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千八百四十元;二、驳回原告姚祥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北京宏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