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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848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从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