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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赖聪宇与被告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23号原告赖聪宇,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阮志强、王巧玲,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作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聪宇与被告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卢君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汪惠玲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