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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刚与王安文、谈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王安文,谈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C}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9号原告李刚,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安文,男,1973年,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谈伟东,男,1970年,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王安文、谈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谈伟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从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来看,该协议约定如发生争议,可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双方书面协议选择由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谈伟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凯审判员 袁经盛审判员 黄 訸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溢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