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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XX与陕西XXXXX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陕西X×××××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周XX。被执行人陕西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王X。周XX与陕西X×××××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0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所购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及其权属登记手续;2、承担仲裁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XX于2015年8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3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