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沈永定、吕华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沈永定,吕华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地址江西省都昌县东风大道368号。负责人曹开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金山,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沈永定,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吕华松,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诉被告沈永定、吕华松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林人民陪审员  邹冬发人民陪审员  魏红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帅龙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