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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宿长华与高连江、徐艳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长华,高连江,徐艳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01号申请人:宿长华,男,1964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高连江,男,1965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徐艳霞,女,1955年4月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担保贷款30万元至今未还,致使申请人193210元银行存款被查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在陵城区迎宾路南段路西商铺一处,房产证号:S111**。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