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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德诉被告宫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李建德,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宫四川,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德诉被告宫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0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李建德承担。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依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