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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仲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仲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九路西侧纬六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郝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康、陈小瑞,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齐。原告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仲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润成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明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