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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孟底、金孟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孟底,金孟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555号申请执行人: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石维国。被执行人:金孟底。被执行人:金孟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金孟底、金孟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做出(2014)温苍商初字第10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金孟召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钱东路200号房屋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金孟召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钱东路200号房屋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