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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968号原告余某,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熊某,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苗族,广西各族自治县人,住广西,现暂住古田县。原告余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被告熊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诉称,原告系独生女,被告系广西人来西洋打工,经人介绍,被告自愿入赘上门原告家。201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余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因要求被告把户口迁入原告家,被告不肯,引起纠纷,被告不理原告,不理家庭,甚至原告在医院分娩,被告也不到医院。此后感情破裂。被告离家出走打工。自此,同在西洋村,被告也未踏进原告家一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准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熊某答辩称,其不同意离婚,感情还好,孩子又小,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余某,现跟原告一同生活。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及婚生子由谁抚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婚生子应由其抚养,并提供有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证实。被告认为,夫妻感情还好,未提供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均系专门机构出具的证件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可予采信,但均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问题。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余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熊某离婚,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鉴于此,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也暂不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某要求与被告熊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 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锦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