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8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曹某甲、第三人曹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827-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王智慧,系新疆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甲,男,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江川,系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北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曹某乙,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甲、第三人曹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杨某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文茂荣审 判 员 刘艳霞人民陪审员 王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羽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