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熊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栋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某甲,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华泓,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熊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乐金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毛庆根、代理审判员李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栋梁、被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诉称:2009年2月,我与被告杨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我与被告杨某甲婚前缺乏了解,由于被告杨某甲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一直未工作无经济收入,又因其经常无故猜疑我,夫妻间一直缺乏信任,彼此没有共同语言也无法沟通,儿子杨某乙又有先天性肢体残疾,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我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因我既无住房又无收入,故要求儿子杨某乙由被告杨某甲抚养,我愿意承担杨某乙的抚养费。原告熊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熊某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熊某、杨某甲于××××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杨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熊某系自由恋爱,婚前经过一定了解,婚后感情一直较好,2005年我因工作压力较大而患精神病婚前已经告诉过原告熊某,并未故意隐瞒;儿子杨某乙有先天性肢体残疾,智力发育不健全,偶尔有癫痫的症状,我为了分担原告独自抚养儿子的重担遂回广水发展,原告又嫌弃我不会赚钱;我与原告熊某婚后一直相敬如宾,感情甚好,原告熊某于2015年2月报名学习驾照期间经常深夜不归,两人为此发生争吵,从儿子杨某乙的健康成长考虑及我们多年的夫妻情分考虑,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熊某坚持要求离婚,因我患病多年无稳定收入,且儿子杨某乙一直由原告熊某照顾,故要求儿子杨某乙由原告熊某抚养,我愿意承担抚养费。被告杨某甲对其辩称理由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杨某甲身份情况。证据二:门诊病历复印件、病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各一组。证明杨某甲患有精神疾病,现仍在治疗巩固期,无能力抚养儿子杨某乙。证据三:杨某乙病情证明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残疾证、医疗费收据复印件各一组。证明原、被告之子杨某乙先天肢体残疾,需要父母照顾及治疗。证据四:门诊病历复印件一组。证明杨某甲之父杨荣学患有精神疾病,需要家人照顾。经庭审质证,被告杨某甲对原告熊某提交的证据一居民身份证、证据二结婚证无异议,原告熊某对被告杨某甲提交的证据一居民身份证、证据二杨某甲门诊病历、病情检查报告单、证据三杨某乙病情证明、诊断证明、残疾证、医疗费收据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熊某对被告杨某甲提交的证据四杨荣学门诊病历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上述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熊某对被告杨某甲提交的证据四杨荣学门诊病历系杨某甲之父杨荣学患有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本院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原告熊某与被告杨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2007年被告杨某甲被多家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原、被告之子杨某乙被各级部门评定为肢体残疾人,经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诊断为癫痫症。原告熊某与被告杨某甲婚后感情一直尚可,2015年2月,原告学习驾照期间早出晚归,与被告杨某甲因此发生争吵,致使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6月,原告熊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熊某和被告杨某甲婚前、婚后感情尚好,2015年2月,二人因误会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原告熊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杨某甲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熊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熊某、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XXX元由熊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乐金军审判员毛庆根代理审判员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卢耀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