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执申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卫平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43研究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申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平,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43研究所,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浪平,所长。本院在执行王卫平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43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卫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皖人仲裁字22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张齐碧审判员  贾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