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熊建平与孙桂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建平,孙桂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666号原告:熊建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宣家传,广德县邱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桂德,男,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负责人:赵雷,经理。委托代理人:XX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建平诉被告孙桂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建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熊建平负担。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