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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吴秀群、朱惠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13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负责人朱利昀,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鸣、吴武奋,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吴秀群,女,汉族,1972年6月2日生。被执行人朱惠金,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连法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秀群所有的位于连平县忠信镇人民路226号嘉乐居A栋202房,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56963**号的房产一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