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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小名“阿山”),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5年5月4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韦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购买的一片立木��积为10.2512立方米的杉木。提请本院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以1800元人民币购买罗某种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福乡村那秋屯“坡月”(地名)的一片杉木。次日,赵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擅自砍伐该片杉木林。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赵某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0.2512立方米。案后,被告人主动到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罗某、韦某、覃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情况说明,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福乡村那秋屯“坡月”坡滥伐杉木鉴���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案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和经过,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清,逾期不交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甘克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黄凤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