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锡民一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和瑞与锡林郭勒盟建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瑞,锡林郭勒盟建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民一初字第905号原告王和瑞,男,汉族,1955年6月8日出生,工人。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锡林浩特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腾柯,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锡林浩特分所律师。被告锡林郭勒盟建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长元,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忠,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宝力根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和瑞诉被告锡林郭勒盟建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和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包腾柯,被告锡林郭勒盟建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恒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和瑞诉称,2012年5月份被告建恒公司雇佣原告到万和家园小区的工地干活,5月20日原告被搅拌机砸伤左脚第二趾,当即送往锡盟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足第二趾不全断裂,有少量软组织相连,采取断端离断手术治疗。事后经锡林浩特市医院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在此期间,被告仅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其他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3618元的费用,被告一概不予支付。出院后原告数次要求被告进行赔偿,但终因赔偿数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3618元赔偿金;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建恒公司辩称,原告王和瑞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基于本案的诉讼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相应条件,而基于本案,原告王和瑞并非建恒公司所雇佣的工人,原告实为另案第三人宋召国所雇佣的工人,且原告于2013年曾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向市法院提起过诉讼,因其所诉伤害的部位与鉴定结果不一致,被市法院驳回起诉,由此说明,本案适格的被告应为宋召国,而不是建恒公司。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及与被告存在相应的利害关系,而就本案原告所诉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所诉的主体不适合,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经审理查明,锡盟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就万和家园小区A6号商住楼与案外人林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林核对该商住楼进行总承包。同年7月1日,案外人林核就其总承包的A6号商住楼转包给另一案外人宋召国,宋召国又雇佣本案原告王和瑞进行具体施工,由宋召国向原告王和瑞支付工资。2012年5月20日,原告王和瑞在施工工地被搅拌机砸伤左脚第二趾,当即送往锡盟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足第二趾不全断裂,有少量软组织相连,采取断端离手术治疗。事后经锡林浩特市医院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王和瑞起诉至本院后,本院依法向其释明并取谈话笔录,其明确已找不到实际雇佣其干活的案外人宋召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病程记录、门诊病历、司法鉴定书、证人证言、谈话笔录及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审查、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原告王和瑞系案外人宋召国所雇佣的施工人员,且由案外人宋召国支付工资,原告王和瑞主张其所施工的工地为建恒公司所承建,但其无法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王和瑞与所诉被告建恒公司没有形成直接的雇佣关系,因此对原告王和瑞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和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6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那仁孟和审 判 员 包 斯 琴人民陪审员 金 贵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