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民初字第8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穆冠颂与岳可收、张广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冠颂,岳可收,张广君,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桓民初���第859-3号原告:穆冠颂,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岳可收,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张广君,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蒋志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冠颂诉被告岳可收、被告张广君、被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冠颂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岳可收、被告张广君、被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冠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冠颂撤回对被告岳可收、被告张广君、被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田XX审 判 员 石 琳人民陪审员 孙红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