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贺某与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679号申请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曹某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曹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6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宛敏强审 判 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孟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