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异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俊与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异字第0000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俊。被执行人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经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俊与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俊异议称,(2012)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1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由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按当地企业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外的工资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具有长效性和强制性,要求本院依法撤销(2013)鄂蕲春执字第00032-2号执行裁定书,恢复该判决书的执行。本院查明,2013年1月25日本院依据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俊的申请,以(2013)鄂蕲春执字第00032号立案执行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俊与被执行人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执行依据是(2012)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1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3年1月17日送达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俊。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有执行内容的该判决书中第二、三、四项合计应执行标的款149680元(截止2013年1月17日,含迟延履行金在内)发还给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俊。据此,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以(2013)鄂蕲春执字第0003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2)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截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送达给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俊之日(即2013年1月17日),应执行标的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且发还给了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俊,故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俊要求撤销(2013)鄂蕲春执字第00032-2号执行终结裁定,恢复执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2013年1月17日后,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俊与被执行人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属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俊应通过诉讼程序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俊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根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