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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丽琦申请执行孙臣抚养费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孙丽琦,女,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臣,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丽琦申请执行孙臣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臣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