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单宝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单宝成,单淼,袁伟,山东孚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先涛,刘茂香,张志伟,高密市盛东纺织工贸有限公司,赵太金,王会英,赵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07号申请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醴泉街道人民大街北健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延民,经理。被申请人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醴泉大道中段(昌盛加油站东侧)。法定代表人单宝成,经理。被申请人单宝成,男,汉族,1951年7月20日。地址,山东省高密市尧头村1街***号。身份证号码:370727195107201211被申请人单淼,1946年3月2日。被申请人袁伟,197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山东孚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经济开发区月谭路北2188号法定代表人张先涛,经理。被申请人张先涛,1963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刘茂香。被申请人张志伟,1976年6月7日出。被申请人高密市盛东纺织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醴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太金,经理。被申请人赵太金。被申请人王会英。被申请人赵思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孙延民诉被申请人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孚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盛东纺织工贸有限公司、单宝成,单淼,赵思明,张先涛,刘茂香,张志伟,赵太金,王会英,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在高密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元整,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1日止,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予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全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