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金梅与闫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梅,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刘金梅,女,辽宁省大洼县人,个体,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韩钢锋,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明,男,汉族,辽河油田油气集输公司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梅诉被告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告闫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文学审  判  员 吕铁文代理 审 判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张晨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