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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姓名权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王某,1984年5月24日,被告张某甲,1955年11月19日,被告张某乙,1988年7月12日,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再审申请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第一种情况,准许撤回再审申请)准许王某([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第二种情况,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不准许王某([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审判员  齐德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振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