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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海与罗勇、范孝勇、李道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罗勇,李道友,范孝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江海,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龙冈畲族乡。被告罗勇,男,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上固乡。被告李道友,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上固乡。被告范孝勇,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龙冈畲族乡。原告江海诉被告罗勇、李道友、范孝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勇、李道友、范孝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海撤回对被告罗勇、李道友、范孝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海负担。审判员  刘伟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