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094号原告李某某,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魏玮,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