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秀芬、王佃美、李宋军、李增军、李培培与杨云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芬,王佃美,李宋军,李增军,李培培,杨云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613号原告刘秀芬。原告王佃美。原告李宋军。原告李增军。原告李培培。被告杨云杰。委托代理人孙连华,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6546156-X。负责人宁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庆法,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芬、王佃美、李宋军、李增军、李培培诉被告杨云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秀芬、王佃美、李宋军、李增军、李培培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39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刘秀芬、王佃美、李宋军、李增军、李培培负担。审判长 杜云昆陪审员 崔俊华陪审员 吴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