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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福成与汤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成,汤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成,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汤志勇,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福成与被执行人汤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