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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与顾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无锡祥云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顾顺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47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震泽路18号。负责人陈志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帅,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祥云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5号信息港B座5A06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顺清。被告顾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科技支行)与被告无锡祥云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顾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科技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农行科技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行科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6元,减半收取65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83元(此款已由农行科技支行预交),由农行科技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帆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