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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赖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573号原告赖某,女,1991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被告罗某,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赖某承担。审 判 员  谢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功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