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文曲与被执行人颜金钞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曲,颜金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053-2号申请执行人蔡文曲。委托代理人郑彩虾,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金树,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颜金钞。申请执行人蔡文曲与被执行人颜金钞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颜金钞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返还借款100万元及支付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颜金钞的银行账户中无存款可供执行,已被本院以(2015)晋执字第268号案查封的被执行人颜金钞及其配偶蔡锦凤的房产短期内暂无法执行处分完毕,申请执行人以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未发现被执行人颜金钞及其妻蔡锦凤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或其配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景芳执行员 吴辉强执行员 丁盛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