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15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高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方桂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