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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恢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袁庆军诉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庆军,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恢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袁庆军。被执行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印贵。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颖。上列当事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城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和解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高会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