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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江发与陈木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发,陈木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陈江发,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木树,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发与被告陈木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江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实际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江发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向本院缴纳。审 判 员 郑梓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