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邓艳春与铁岭弘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艳春,铁岭弘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483号原告邓艳春,女,1974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原告爱人)徐春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海燕,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弘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钰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剑,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楚艳秋,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艳春诉被告铁岭弘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此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艳春撤回对被告铁岭弘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福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