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胡永发与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发,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安县诚誌秸秆颗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68号原告胡永发。委托代理人田永纯,鞍山市台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台安县梅园新区。法定代表人孙跃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博,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台安县诚誌秸秆颗粒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台西区十里村八组。法定代表人李广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成。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向双,辽宁平成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永发诉被告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永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海涛审 判 员 陶美微代理审判员 张明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维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