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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皇执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振忠与被执行人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忠,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皇执字第152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忠。被执行人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大渡河街18号。法定代表人于世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皇民三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36号3门(建筑面积:113.41平方米)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利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缪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