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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与江绍力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江绍力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885号原告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鼎市桐城街道御景园7栋1梯1101室。负责人黄少雄,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小芳,系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绍力,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绍力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百灵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人民陪审员  李德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美玲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