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拉监刑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巴次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巴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拉监刑执字第488号罪犯巴次,男,1986年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现在拉萨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拉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巴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止),于2008年9月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拉监执字第537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巴次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0月11日止)。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拉监执字第623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巴次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11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拉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巴次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11日止)。本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4)拉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巴次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拉萨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巴次准予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宏审判员 次 央审判员 尼玛央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索朗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