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少民初字第4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谷×1与谷×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1,谷×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少民初字第4993号原告谷×1,女,2002年4月2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系原告之母),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被告谷×2(系原告之父),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谷×1诉被告谷×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谷×1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1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谷×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境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