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少民初字第4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谷×1与谷×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1,谷×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少民初字第4993号原告谷×1,女,2002年4月2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系原告之母),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被告谷×2(系原告之父),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谷×1诉被告谷×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谷×1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1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谷×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境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