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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中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建文与陈琪、新疆澳兴木业有限公司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文,新疆澳兴木业有限公司,陈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文,男,汉族,1952年7月20日出生,住喀什市瓦甫农场3组9号。被执行人:新疆澳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缨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琪,男,汉族,1943年2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宝山路450弄16号1101室。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喀中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澳兴木业有限公司、陈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建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澳兴木业有限公司、陈琪帐户上的存款947676元。(其中:借款本金72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203400元,案件受理费12517元,执行费11759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正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