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美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34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美全,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美全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美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美全在合浦县常乐镇西城路一地磅处,用自制的螺丝刀撬开了被害人温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上海铃木牌电动车的车头锁,将该车盗走(估价价值1312元,另车内有现金人民1000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和人民币1000元均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温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美全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美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美全在合浦县常乐镇西城路一地磅处,用自制的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温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上海铃木牌电动车的车头锁,将该车盗走(车内有现金人民1000元)。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1312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由公安机关追缴返还被害人温某。2015后6月4日,被告人张美全在其父亲张某的陪同下主动在合浦县常乐镇卫生院门口向公案机关投案,将盗窃的电动车交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温某,并退赔人民币1000元给被害人温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美全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美全的供述,户籍证明,归案证明,(2014)合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收条,收款收据,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温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现场勘查工作笔录、刑事照片,估价结论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美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美全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美全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美全主动全部退赃、退赔,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美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海强审 判 员 邓端齐人民陪审员 罗承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茜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