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曹执字第8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力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860-3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高力生,职工,本院在执行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力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曹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高力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力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力生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816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兴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