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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崔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486号原告:崔某,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沈佐镇,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某,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记录人  甄胜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