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恩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熊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94年7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彭定春,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曾用名熊甲),男,生于1989年6月7日,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喻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