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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少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少民初字第1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牛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原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