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沈博文与未洪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096号原告沈博文。被告未洪全。原告沈博文与被告未洪全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2015年8月4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博文诉称:2015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机动车收购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名下牌号为沪A9XX**机动车出售给被告,被告应支付购车款226,500元等。嗣后,被告支付了226,000元,尚欠车款500元;同时,由于转让手续需要,原告将身份证、牌照额度证、车用地毯(3D)一套、汽车小标(奔驰标志)一套交于被告,被告应在办完相关手续后将上述物品交还原告。但在机动车转让手续办完后被告则不予返还车用地毯(3D)一套、汽车小标(奔驰标志)并拒绝支付500元购车余款。原告就此事和被告协商,但是一直未予解决,现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车用地毯(3D)一套(包括驾驶座地毯60CM*60CM,副驾驶座地毯60CM*60CM,后座双人地毯60CM*160CM);2、被告返还汽车小标一套(奔驰标志及卡座各一件);3、被告支付车款500元。被告未洪全辩称:原告所述购车过程属实。随车确实有车用地毯一套,包括驾驶座、副驾驶座及后座地毯各一件,但仅是普通地毯,非原告所说的3D地毯;汽车小标也是普通标志,非奔驰专用标志;确有500元购车款未支付,但之后帮原告代缴了违章罚款及代办费用等。综上,同意返还原告普通型车用地毯一套(包括驾驶座、副驾驶座及后座双人地毯各一件),不同意原告其余诉请。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签订《机动车收购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名下牌号为沪A9XX**机动车出售给被告,被告应支付购车款226,500元等事项。同日,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言明:“今收到沈博文身份证一份,用途车辆退牌,手续办完还于沈博文机动车额度单、地毯、小标及付伍佰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书写的收条,被告应在机动车转让手续办完后返还原告地毯、小标及支付现金500元,现双方均确认相关转让手续已办理完毕,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地毯、小标并支付现金500元。关于原告认为车用地毯系3D品质、汽车小标为奔驰标志,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原告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结合被告答辩意见,本院支持被告返还原告普通型车用地毯一套(包括驾驶座、副驾驶座及后座双人地毯各一件)及汽车小标一件。被告未洪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未洪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博文普通型车用地毯一套(包括驾驶座、副驾驶座及后座双人地毯各一件)及汽车小标一件;二、被告未洪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博文人民币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未洪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