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85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家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孟春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康,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牛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