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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9年1月30日,汉族。被告杜某某,男,生于1990年5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邢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蒲春华 微信公众号“”